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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APP法治课|拍婚纱照新郎遭雷击身亡景区和婚纱公司要担责吗?
:24日13时34分,玉龙雪山云杉坪突发雷击伤人意外事件。事件发生后,玉龙雪山管委会、市县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治,阮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丽江玉龙雪山省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深感痛惜。目前,善后处理及后续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一对新人怀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憧憬,去到景色优美的山区拍摄婚纱照,却不料遭此横祸,让人扼腕痛惜。
近年来,新人出外景拍摄婚纱照时发生安全事故频频出现BG大游APP。早在2020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一对新人在海边拍婚纱照时被海浪卷走,最终新娘、化妆师和摄影师死亡。
“安全问题不是小事,而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有时候,一块警示牌、一张防护网甚至一次及时的广播都可能救人性命。
痛定思痛,每一场悲剧的酿成不只是天灾,还可能与景区或相关方的安全漏洞、游客的安全意识相关。
近年来,去景色秀丽的风景区拍摄婚纱照成了一种流行趋势。《方圆》记者了解到,新人去风景区拍摄婚纱照不仅需购买门票,还需单独缴纳拍摄婚纱照入场费,摄影团队进入也需缴纳场地费。如果不缴纳这项费用,则不允许在景区内穿着婚纱拍照。
无讼合作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糜志彬告诉《方圆》记者,景区管理机构承担着与景区情况相应的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主要包括:
(1)若景区位于高海拔地区,应在醒目处标示高海拔反应应对提示,同时,为游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措施,并设立医护站;
(2)天气变化安全提示义务,尤其是在天气多变,温差很大景区,应对入园游客给出天气提示,并提示游客做好防寒保暖;
(3)若景区道路陡峭且曲折,应做好园区道路安全警示,给出安全驾驶风险提示BG大游APP。
在刘俊海看来,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要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对风险的敬畏之心,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其中一项法定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警示、提醒、警告,以及硬件软件的建设、人员的配备、设施的修缮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
景区应当履行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在购买门票后游客和景区还有合同关系,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方圆》记者了解到,不管是门票还是入场费,均不包含相关保险费用。那么,对于高原、雪山、海边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景点,景区是否应当要求或者为游客购买相关保险呢?
在糜志彬看来,景区一般不会强制要求游客购买保险,这符合旅游法及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部分景区在售卖门票时同时提供保险服务,也应该将二者分开单独出售,不得绑定,游客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避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作为景区客流主要来源之一的旅行团,其组织者旅行社通常会在游客参团签署服务合同时,要求游客购买人身意外安全保险。
刘俊海也表示,游客购买保险原则上是自愿的,这与强制险属于法定例外的保险不同,比如交强险涉及公共安全,则必须购买。
游客在景区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景区在法律上是否担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风险来源是否属于山洪、雷击等意外事件;(2)景区管理者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或存在过错;(3)游客是否遵从景区的管理规定以及游客不当行为是否是导致其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主要原因。
“通常说来,对于意外事件导致或完全系游客违反景区管理规定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法律上景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景区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要根据导致损害的因素、景区过错程度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糜志彬表示,但无论于何种情况下,游客在人身或财产遇到危险时,都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景区对此负有责任。这是旅游法赋予游客的权利。
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在刘俊海看来,景区应当在管理范围之内、能力之内履行协助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游客摔倒受伤,在求助景区后,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前往救助;如果遇到山洪暴发等危机情况,景区应立即进行广播提示并由工作人员组织游客撤离。
“当然,如果景区已经尽到警示警告义务,对一些野景点明确禁止游客前往,游客还要私自跨越护栏,导致受伤或身亡,完全超越了景区的安全保障范围。这时候,我认为景区应免责,至少是应减轻相关责任。”刘俊海认为。
除了景区安全问题,近年来婚纱摄影公司或旅拍公司往往喜欢前往景区拍摄,特别是在山区、高楼、桥梁、海边等有风险的地方,出现安全事故的也不少见。
在糜志彬看来,通常说来,婚纱摄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提供的主要是拍摄服务,拍摄地点由消费者选择。与此相对应,双方所缔结的服务合同中主要围绕着摄影服务、拍摄地点布置、拍摄内容设计和成果质量等展开,合同中通常不会包含保险等内容。婚纱摄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原则上不对拍摄过程中发生在消费者身上的意外事件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婚纱摄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提供的不仅限于拍摄服务,还包其他服务内容时,例如拍摄地点和线路决定、消费者抓拍动作或内容的设计,如果上述服务内容具有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存在损害风险时,其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清楚、充分的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糜志彬进一步解释,如果在此过程中因其未尽职责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婚纱摄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旅行社的交易习惯,站在风险防范的角度,建议婚纱摄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在此情况下,在服务合同中设置保险条款。
“对于摄影和旅拍公司,我认为应当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户外、野外拍照风险的预防和判断能力。公司也应当对自己员工做好安全教育,既要保障消费者安全,也要保障员工自身安全。”刘俊海说。
“当然,在实践中悲剧的酿成不是单方面的作用,而是有极端天气、游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景区和相关方安全保障有漏洞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是多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则需按照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同的原因力,来合理划分责任边界,比如承担30%、50%责任。”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我们应对全国各地的景点景区展开一次拉网式、地毯式的风险排查。既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员工的安全保障教育,也要确保景区的每一寸土地都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安全保障意识,多学一点安全知识,莫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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